消费者剩余计算公式

藤井夏生 发表于 2008-05-11 01:19:46

消费者剩余计算公式

消费者剩余=买者支付的量+卖者的量

  生产者剩余=卖者的成本

  总剩余=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买者的评价

  任何人付出货币,无外乎希望达到两个目的:一是满足需要,花钱买个称心如意;二是买个合算,不光使用遂心,而且可以发挥更大效能。比如手机,就花3500元买个三星,不仅通话方便,而且可以录音、拍照、摄像、发彩信,给用户带来许多好处。而对生产者来说,每卖出一个手机就赚了一笔,资金快速回笼,便于再投入下一轮的开发。所以,就形成了这样的心理:“买就赚”,“赚就卖”。有消费者剩余的机会就抓住。市场的总剩余就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

  从这里也可以看到,消费者与生产者是一对孪生兄弟。这对“孪生兄弟”具有心灵感应:一个感冒,另一个就会打喷嚏;一个开心,另一个梦中都会发笑。

  为了使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参照《经济学演义》一书作者张世贤的比喻,来作一个更生动的说明——消费者剩余是买者为购买一种商品愿意支付货币量减去买者的实际支付量的节余部分。

  就举买电脑的例子吧。虽然都知道威力公司的笔记本质量和性能不错,但是,愿意支付的价格是有差异的,甲愿意出9000元的价格买天想电脑;乙觉得商家不会骗他,愿意出8700元;丙愿意出8300元;丁只愿意出8000元成交。假如现在威力公司就只有l台笔记本电脑可卖,由4位买者竞价,最后的胜出者肯定是甲,当他以8750元买到这台电脑的时候,他的额外收益是多少呢’比起其他笔记本厂家愿意出的9000元来,他还得到了250元的“消费者剩余”。

  假如现在有4台联想电脑出售,为了使事情简单化.就统一以8000元的相同价格卖出,结果会是怎样的呢?我们可以发现,除了甲、丁没有得到消费者剩余之外,其他几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得了消费者剩余。其中最多的当然是甲方,他获得了1000元的消费者剩余,乙方获得了700元的消费者剩余,就连丙也获得了300元的消费者剩余。这样算来,4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的消费者剩余之和是2000元。实际上丁方虽然没有获得消费者剩余,也并没有觉得自己吃亏,因为他没有以高于自己愿意的价格去支付购买。

  生产者剩余也是同样的道理。

  生产者出售一种商品得到的收入,减去成本就是生产者剩余,说白了就是企业赚的利润。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各家计算各家的成本,谁的成本低,谁就能够获得较多的生产者剩余。假如现在有3家电脑供应商,IBM的成本是7800元,联想的成本是7500元,天想的成本是7000元,如果都按照8000元的价格出卖,那么他们出售1台电脑将分别获得200元、500元和1000元的生产者剩余。同时,如果这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成本进一步下降,那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生产者剩余。不过,话叉说回来,这消费者剩余也好,生产者剩余也罢,其实都是消费经济学的概念,它所表示的实际上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

  消费者剩余是买者在购买过程中从市场上得到的收益;生产者剩余是卖方在出售过程中得到的收益。

  前者可以定义为:
  消费者剩余=买者的评价一买者的实际支付

  后者可以定义为:
  生产者剩余=卖者得到的收入一卖者的实际成本

  当我们把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剩余加在一起时,可以得出:总剩余=买者的评价一买者的实际支付+卖者得到的收入一卖者的实际成本

  由于买者实际支付的等于卖者实际得到的,二者互相抵消,就可以简写为:总剩余=买者的评价+卖者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剩余和传统的效用函数  


“消费者剩余”是由马歇尔首先提出的。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是这样来表示消费者剩余的:如图1,以OQ代表商品数量,OP代表商品价格,DD代表需求曲线,则消费者购买OQ`的商品时所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为三角形DP`E的面

  积。传统的消费者行为理论认为,消费者剩余根源于递减的边际效用,由于消费品先前各单位都要比最后的一单位具有更高的价值,消费者从先前的每一单位中享受到了效用剩余。因此,消费者剩余衡量的是消费者从某一物品的购买中所得到的超过他们所为之支付的那部分额外效用。

  可见,传统的消费者行为理论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消费者可以直接从购买到的商品或服务中获得效用。效用函数可表述为:

  U=u(x)

  其中x表示商品或服务,u表示效用函数。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等于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所以消费者得到了“剩余”。  
关键词(Tag): 微观经济学 经济学


收藏: QQ书签 del.icio.us 订阅: Google 抓虾

最新评论

  • 2008-05-11 18:11:05

    天书啊,写论文么?

    呵呵。
    不是啊,
    只是自己对这些比较感兴趣,
    就查了些相关资料。

发表评论

* 昵称

已经注册过? 请登录

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

Email
网址
* 评论
表情
 
 

分类小组论坛
杂谈, 娱乐、八卦, 文学、艺术, 体育, 旅游、同城, 象牙塔, 情感, 时尚、生活, 星座, 科技

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